- 领导班子成员、各单位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学校规定,一般情况下,党政一把手、班子成员,各单位正、副职不得同时外出。
- 请假审批权限
2、教职工因事请假者,经系主任同意后,由行政副院长审批,特殊情况由院长、书记审批。
3、因事请假需调停课,由教学副院长审批。
4、星期二下午或学院全体教职工会议,原则上不准请假,特殊情况由院长、书记审批。
三、请假手续
1、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者,经系主任同意后由行政副院长审批;3天以上者,必须写出书面申请,经系主任签字后,报行政副院长审批,并到院办登记。假期满后向院办或行政副院长销假。
2、请假人员调停课,需持相关证明,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并到院办登记后,还应到学校教务科办理有关手续。
3、教职工请假超过15天者,必须写出书面申请,经院领导批准签署意见,并在院办登记后,报人事处备案。
四、违纪处理
1、行政人员和实验人员无故旷工,每天扣发奖金50元;教师、授课实验员旷课或教职工缺监考,每学时扣发50元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。
2、教职工无故不参加校、院、系三级组织的会议和集体活动,每次扣发奖金50元,并在院内进行通报批评。
3、以上各项(因病、因公请假除外)全年累计超过6次,扣发年终奖金50%,并取消年度各类评先资格。
五、其它
1、考勤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,各单位自己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由各单位考核,并把考核结果报院办汇总备案。
2、院全体教职工会议(包括其他集体活动),院办负责人要主动及时做好考勤登记。迟到人员,在会议结束后向院办负责人作以说明,否则视为缺勤。
3、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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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4月17日
2012年4月17日